时任交通运输部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用航空领域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民用航空法亟待修改完善,包括: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存在制度短板、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对制度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民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有待加强、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需要强化等。
据介绍,修订草案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在强化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方面,以列举方式对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以及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等扰乱民用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保护,明确要求民用机场具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施。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确保民用航空运营主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
修订草案对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作出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明确对通用航空业务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以及组织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等也作了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提出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
在加强对旅客权益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专设一节,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还强化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以及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围绕修订草案中的低空经济、旅客权益保护等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意见建议。
鹿心社委员指出,我国低空经济发展正处在起步的关键阶段,促进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在空域划分中对低空经济有所考虑,但在这方面涉及的范围较窄,相关规定也较为原则,建议适当充实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丛斌委员认为,近年来,航班延误是旅客反映极其强烈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可以免责。但另外一种情况,则是一些航空公司因为航班旅客过少,飞一趟要赔钱,因此选择取消飞行。如果是基于企业经营考虑而延误的航班,要对旅客给予赔偿,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条中作出相应规定。
程学源委员指出,消费者对民航企业的投诉集中于超售、航班延误和取消赔偿及处置敷衍、选位费不透明不公平等问题。民航企业格式合同的制定及履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因此,在立法时应当将相关事项规定得尽可能明确、具体,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能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对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超售的幅度及相关理赔,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原因告知,赔偿及其他处置措施,座位分区定价规则,旅客服务和旅客投诉等旅客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鲜铁可委员认为,要处理好发展新质生产力与民航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一律禁止无人机的飞行并不合理。建议要分级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用途等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政策,对于超大城市,划定无人机飞行的禁飞区和限飞区,而非一刀切地全面禁止。在郊区和农村等人口密集度较低的区域,适当放宽无人机的飞行限制,支持物流、农业等领域的应用。
方向委员指出,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开展低空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在通用航空发展中越来越重要,对其定义、标准、设计、生产、使用等作出法律规范,能够更好推动低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了系列规范。民用航空法作为上位法,需要借鉴吸收条例施行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对此,建议在第七章通用航空部分,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的法律规范。
评论员:根据中国立法流程,法律草案一般需经过“三审”(即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民航法修订草案的初次审议结束,后续审议和表决结果有待进一步披露。截止到2025-3-11日,2025年两会顺利闭幕,尚未公布该修订草案其它审议意见以及表决通过的信息,目前仍然在继续审议中,最终如若通过,法律条款也会和草案有所区别。